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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1510号

权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权某某,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510号原告权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农民。被告邢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权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权某某负担。

审判员  保积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吉宗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