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财保29号申请人蔡远康,住四川省大邑县。被申请人刘远和,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申请人蔡远康因与被申请人刘远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远和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蔡远康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蔡远康的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刘远和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蔡远康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实施诉前保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伍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