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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1286号

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286号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南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宏坤,总经理。被告刘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闫慈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