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2377号原告王×1,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被告王×2,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1在本院规定的期限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珑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吕兰宇 来源:百度“”
王娜诉王显离婚纠纷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2377号原告王×1,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被告王×2,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1在本院规定的期限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珑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吕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