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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2377号

王娜诉王显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1,王×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2377号原告王×1,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被告王×2,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1在本院规定的期限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珑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吕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