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302执1249号杜宏:你(单位)与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
一、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指:1、杜宏偿还杨俊借款7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2、承担案件受理费837.5元,承担执行费1025元。
二、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全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17×××77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