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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523号

吴蕃超与汕头市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蕃超,汕头市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吴蕃超,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被执行人汕头市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砂路66号锦逸荣庭4幢103、203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34991237。法定代表人黄荣杰,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吴蕃超与被执行人汕头市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汕中法民一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汕头市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汕头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申办吴蕃超所有的位于汕头市佳逸雅轩1幢102号房产的权属登记,吴蕃超应予协助配合。根据申请人吴蕃超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诉争房产的登记用途不明确,其正准备另案起诉,在另案没有处理结果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正准备另案起诉确认本案诉争房产的登记用途,在另案没有处理结果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5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伟斌执行员  林冬平执行员  袁俊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学通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