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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行审6号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与张宏柱房屋补偿决定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宏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8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区治大院。法定代表人祝云武,区长。委托代理人张霞,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凡贞,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宏柱,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宏柱张定政补字[2016]61号房屋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日向张宏柱送达了非诉行政执行应诉通知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告知其享有向本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三日内)的权利,张宏柱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本院依法对张定政补字[2016]61号房屋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官黎坪片烟草仓库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范围位于:官黎坪大庸东路南侧,迎宾路东侧,金穗花园北侧,原烟草公司周边。该项目已完成申请报批手续,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属公益性项目。2015年6月18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对官黎坪片烟草仓库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张定政公字[2015]4号)及发布《官黎坪片烟草仓库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执行人张宏柱坐落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街道办事处鲤鱼池居委会三组的房屋,在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其房屋面积259.66㎡。住宅用途。该房屋经相关职能部门确权认定:房屋建筑面积259.66㎡。其中,209.94㎡属1990年-1998年期间修建的无证建筑,属罚款补证范围;49.72㎡属2003年清房以后修建的违章建筑。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依据征收政策及补偿方案,与被执行人多次协商,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内,未能与被执行人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房屋征收决定告知书》(张定政告字[2015]503号),并要求申请人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被执行人收到《房屋征收决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依据评估机构张宏柱《房地产评估报告》、《官黎坪片烟草仓库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了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张宏柱的房地产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明细及补偿金额如下:1、房屋主体补偿:449142.00元;2、装饰装修补偿:83976.00元;3、构筑、附属物补偿:3651.50元;4、临时安置补偿费:10077.12元;5、搬迁补偿费:2099.40元;6、代扣补证费用:7847.90元;以上1-6项相互递减后,合计补偿541098.12元。(大写:伍拾肆万壹仟零玖拾捌元壹角贰分)。

二、被征收人张宏柱2003年清房以后修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张宏柱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腾房让地;逾期未腾房让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收到该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张政复决字[2016]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张定政补字[2016]61号)。2016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仍未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张定政补字[2016]61号房屋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张定政补字(2016)61号房屋补偿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张宏柱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自觉履行房屋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相琼

审 判 员  范 然

代理

审判员  陈建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