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抗17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郑伟平,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诉人:娄家奇,男,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申诉人郑伟平与被申诉人娄家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违返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且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为由,并作出阜检民(行)监[2016]341200000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戴亚平
审 判 员 魏 晋代理
审 判员 韩 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代) 王雨倩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条第(二)项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