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31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川和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明路28号。法定代表人肖翠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雅雯,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川和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珍
审 判 员 陈 璟
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永强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