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7民初389号

王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38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被告姚某某,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田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