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6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吴汉轩,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德江县桶井乡黎明村朝上组。申请执行人吴超,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云廷,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德江县玉水街道红旗北路。本院在执行吴汉轩、吴超申请执行安云廷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5)德刑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人民币25072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安云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安云廷主动兑现了全部款项,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215号民事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秀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范 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