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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806号

邢平锋与裘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平锋,裘玮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邢平锋。

被执行人:裘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平锋与被执行人裘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裘玮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案已布控),且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四海路47号一单元房屋另案在司法处置中。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裘 海 燕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