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他11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被执行人西安雅荷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西安雅荷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国土发[2015]4-1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6)陕0112行审116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5]4-1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执行标的为:罚款57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8160元。案件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他119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丁慧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