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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6282号

方城生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方城生,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虞静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282号

原告:方城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凤龙,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江国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明辉,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浩林,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虞静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毅,湖南董艺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生与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虞静芳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城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姗

人民陪审员  方慧颖

人民陪审员  张文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蔡爱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