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727号罪犯张勇,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海刑二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2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4年6月3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7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表扬2次。获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12月纪律监督员获表扬奖励1次,获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5年担任纪律监督员获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勇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