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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5560号

潘学武与张小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学武,张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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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5560号

原告:潘学武。

被告:张小英。

原告潘学武与被告张小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潘学武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潘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潘学武负担。

审判员  周峰松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盛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