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5560号
原告:潘学武。
被告:张小英。
原告潘学武与被告张小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潘学武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潘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潘学武负担。
审判员 周峰松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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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学武与张小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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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5560号
原告:潘学武。
被告:张小英。
原告潘学武与被告张小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潘学武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潘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潘学武负担。
审判员 周峰松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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