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8111号
原告:沈阳道庆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皮秀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家麒,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宽辉,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道庆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宽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道庆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0.3元,减半收取4965.15元,由原告沈阳道庆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荣国丰
代理
审判员 张 晨
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