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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民终546号

上诉人付靖宇因与被上诉人张立平、任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靖宇,张立平,任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靖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小红。

上诉人付靖宇因与被上诉人张立平、任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向上诉人付靖宇的委托代理人送达《关于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付靖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东升

审 判 员  李永春

代理

审判员  任斌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芸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