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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388-3号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388-3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晶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巍,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丽艳,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715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红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陶   祥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