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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行终24号

关于上诉人王海涛与被上诉人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强制一案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涛,黑河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1行终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喜玲,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景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涛因国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涛以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某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允许上诉人王某涛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王某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伟华

审判员  关 实

审判员  于秀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