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5721号原告赵玉柱,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清水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飞,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张振盛,董事长。被告刘胜林,男,55岁,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
原告赵玉柱与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刘胜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赵玉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玉柱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尚陆林
代理
审判员 迟玉青
人民陪审员 刘继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