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刑初91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忠梁某某,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成安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5日由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辩护人李献军李某某,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未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忠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文忠梁某某及辩护人李献军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8日15时许,成安县李家疃镇抹疃村梁某1、常某夫妇带领陈某2、董某等人到郑家庄一村梁某1父亲梁文忠梁某某家,梁某1、常某向梁文忠梁某某索要电脑时双方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梁文忠梁某某持菜刀将陈某2右肩砍伤。2016年2月29日成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法医鉴定,陈某2右肩胛骨缝合创的损伤,失血性休克已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梁文忠梁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文忠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内容均供认不讳。辩护人李献军李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应当从轻。其次被告人是在看到其父亲受到伤害时才用菜刀砍伤被害人,应是防卫过当造成的。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8日15时许,成安县李家疃镇抹疃村梁某1、常某夫妇带领陈某2、董某等人到郑家庄一村梁某1父亲梁文忠梁某某家,梁某1、常某向梁文忠梁某某索要电脑时双方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梁文忠梁某某持菜刀将陈某2右肩砍伤。2016年2月29日成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法医鉴定,陈某2右肩胛骨缝合创的损伤,失血性休克已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文忠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000元,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某2陈述,2016年2月8日下午2、3点左右,其和陈某1、张某1在其村董某玩,当时董某的表姐梁某1、表姐夫也在他家,后董某让他们到郑家庄梁某1父亲梁文忠梁某某家要电脑。其就跟着他们五人分别坐着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轿车到梁文忠梁某某家,梁某1和她丈夫进到梁文忠梁某某家,剩下的人在面包车上坐着。约2、3分钟后,听到梁某1喊,其和其他三人就进到梁文忠梁某某家,看到梁某1夫妇和梁文忠梁某某、梁文忠梁某某父母在争吵,梁文忠梁某某看到其进家后就把街门锁住,后跑到屋内拿着一把菜刀,当时其在花墙南边站着,见梁文忠梁某某拿着菜刀出来就转身跑,梁文忠梁某某用菜刀砍住我右肩右边,当时就流血了,后其见陈某1把街门打开了,其就跑出去了。2、证人董某证言,2016年2月8日下午2、3点左右,陈某2、陈某1、张某1在其家玩时,其表姐梁某1给其打电话说要去她父亲梁文忠梁某某家要电脑,让其一起去保护她。其怕到梁文忠梁某某家后闹事,就叫上陈某2、陈某1、张某1和其表姐梁某1、表姐夫常某六人开一辆面包车和一辆大众到郑家庄梁文忠梁某某家。梁某1和常某先进到梁文忠梁某某家,过了一会其听到里面吵吵就进到梁文忠梁某某家,看到梁文忠梁某某和常某互相打,其就上前拦架,梁某1跑到门口让陈某2他们三人进到院子内,后梁文忠梁某某关上街门,跑到屋里拿着一把菜刀,冲着陈某2三人跑过去,陈某2转身跑,梁文忠梁某某用菜刀向陈某2后背砍了一刀,陈某1打开街门就跑,陈某2也跟着跑了,后梁文忠梁某某追着出来后用菜刀把其面包车左车门玻璃砸坏,并用铁锹打住其头,当时就流血了,后陈某1开面包车将其送到医院。3、证人张某1、陈某1、常某、梁某1与董某证言基本一致。4、证人梁某2证言,2016年下午15时许,其孙女梁某1和她丈夫来到家,找其孙子要电脑。其因怕出事就来到其儿子梁文忠梁某某家,后过来几个年轻人,具体几个其没看清,就开始打梁文忠梁某某,也有人向其身上打,具体是谁其没看清,后来不知怎么不打了,那些年轻人就跑出去了,梁文忠梁某某也跑出去追,其也拿把铁锹追出去了,其用铁锹打住了一个年轻人的肩膀。事后听梁文忠梁某某说他从家里拿把菜刀,用菜刀砍梁某1他们的车玻璃,并把刀掉在车里了。5、证人张某2与梁某2证言基本一致。6、被告人梁文忠梁某某供述,2016年2月8日15时许,其女儿梁某1和其女婿带着两个年轻人来找其儿子梁凯航梁某3要电脑,后因借钱的事发生争吵,其父亲就往门外推其女婿,其就拽住其女婿把他拉到门外的台阶上,梁某1和那两个年轻人也跟着出来了,其看到几个年轻人站在院内,其中有其前妻的侄子董龙董某。其女婿用手将其眼镜打掉,后几个年轻人将其围住,不知道是谁将其踹倒,其起来后跑到大门将街门锁住,将棉袄脱掉,跑到厨房拿着一把菜刀,有两个年轻人看到其拿着菜刀就往门外跑,有一个年轻人没看到其,其就朝他身上砍了一刀,具体砍到哪其不知道,后被砍到的年轻人起来就往外跑了。其拿着菜刀追到门外,看到几个年轻人准备上面包车,就过去用菜刀将面包车左侧前门玻璃击碎,并将菜刀掉到车内。后其女婿拿着砖头和董龙董某朝其走来,其将其父亲手中的铁锹夺过来,朝董龙董某肩膀拍了一下,后其女儿和女婿及董龙董某都跑了。7、(成)公(法)鉴(临床)字(2016)97号、91号成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陈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董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8、辨认笔录、车辆照片、菜刀照片、铁锹照片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文忠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文忠梁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文忠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靳文强
审 判 员 朱艳涛
人民陪审员 王晓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