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611号原告王某,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孙华海、汪云,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李某甲,退休职工。原告李某乙,公务员。委托代理人王新志,公务员。被告唐某甲,退休职工。被告唐某乙,退休职工。被告唐某丙,退休职工。被告唐某丁,南漳县国税局职工。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道军,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李某乙、李某甲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李某乙、李某甲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李某乙、李某甲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李某乙、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王某、李某甲、李某乙负担。
审 判 长 杨清乐
人民陪审员 乔相慈
人民陪审员 杨平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乔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