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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611号

王某、李某甲等与唐某甲、唐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611号原告王某,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孙华海、汪云,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李某甲,退休职工。原告李某乙,公务员。委托代理人王新志,公务员。被告唐某甲,退休职工。被告唐某乙,退休职工。被告唐某丙,退休职工。被告唐某丁,南漳县国税局职工。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道军,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李某乙、李某甲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李某乙、李某甲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李某乙、李某甲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李某乙、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王某、李某甲、李某乙负担。

审 判 长  杨清乐

人民陪审员  乔相慈

人民陪审员  杨平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乔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