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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3410号之一

山东金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秦爱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金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秦爱民,许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3410号之一原告山东金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德延,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宪鹏,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爱民,男,生于1968年7月31日,汉族,江苏省如东县马塘镇长路村**组*号居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新天地小区**号*单元***室。被告许云,女,生于1969年1月16日,汉族,江苏省如东县马塘镇长路村**组*号居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新天地小区**号*单元***室。

原告山东金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爱民、许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秦爱民已将涉案车辆协助过户给原告,原告山东金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5元,由原告山东金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宁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于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