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3410号之一原告山东金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德延,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宪鹏,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爱民,男,生于1968年7月31日,汉族,江苏省如东县马塘镇长路村**组*号居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新天地小区**号*单元***室。被告许云,女,生于1969年1月16日,汉族,江苏省如东县马塘镇长路村**组*号居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新天地小区**号*单元***室。
原告山东金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爱民、许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秦爱民已将涉案车辆协助过户给原告,原告山东金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5元,由原告山东金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宁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于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