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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423号

王继红与蔡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王继红,蔡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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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423号申请人王继红,女,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蔡琨,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

申请人王继红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蔡琨银行存款6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支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琨银行存款六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孙 瑾

审判员  刘 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