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496号
原告:史阳春,农民。
被告:王学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阳春与被告王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阳春于2016年8月9日以被告王学东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阳春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史阳春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梅
审 判 员 解胜涛
人民陪审员 崔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严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