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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2496号

史阳春与王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阳春,王学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496号

原告:史阳春,农民。

被告:王学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阳春与被告王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阳春于2016年8月9日以被告王学东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阳春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史阳春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梅

审 判 员  解胜涛

人民陪审员  崔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严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