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1101号申请人秦大立,男。被申请人谢德满,男。申请人秦大立诉被申请人谢德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大立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德满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及等值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以座落于衡南县三塘镇衡祁西路603室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大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德满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祖信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