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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民初1101号

秦大立与谢德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大立,谢德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1101号申请人秦大立,男。被申请人谢德满,男。申请人秦大立诉被申请人谢德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大立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德满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及等值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以座落于衡南县三塘镇衡祁西路603室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大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德满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祖信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