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80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灵活就业者。
被执行人:陆某,铜陵市××实业××责任公司职工。关于与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狮民一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某的银行存款9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