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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802号

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80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灵活就业者。

被执行人:陆某,铜陵市××实业××责任公司职工。关于与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狮民一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某的银行存款9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