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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3977号

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阙永红、林秋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阙永红,林秋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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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977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山东宝路600号。法定代表人黄悠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阙永红,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林秋英,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阙永红、林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阙永红、林秋英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阙永红、林秋英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阙永红、林秋英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阙永红、林秋英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冬 伟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张 福 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锋(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