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977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山东宝路600号。法定代表人黄悠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阙永红,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林秋英,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阙永红、林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阙永红、林秋英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阙永红、林秋英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阙永红、林秋英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阙永红、林秋英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冬 伟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张 福 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锋(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