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693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董事长。被告姜卫东。被告姜连朋。被告姜庆全。被告姜振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卫东、姜连朋、姜庆全、姜振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姜卫东、姜连朋、姜庆全、姜振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家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孙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