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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781号

沈卫东与陈荣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卫东,陈荣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沈卫东,男,195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荣明,男,1964年1月3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沈卫东与被执行人陈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0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25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冯玉栋

代理

审判员  夏和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登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