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123号罪犯余磊,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8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评为监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余磊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12元。
本院认为,罪犯余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余磊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退赔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2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徐鲁龄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