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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5244号

陈白华犯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陈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244号罪犯陈白华,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白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计975335.3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8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陈白华本次缴纳退赔款人民币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陈白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白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白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且其未退赔的财产刑数额特别巨大,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白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退赔款人民币500元退给被害单位。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徐鲁龄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