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被执行人黄旭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民终0062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旭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旭月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旭月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黄旭月(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钞的存款人民币1480428.9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彩和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翁金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