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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616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与丁健彬、陈招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丁健彬,陈招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2民初616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负责人:张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冬荣,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健彬,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陈招会,女,1989年7月2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自贡分公司)与被告丁健彬、陈招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财险自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冬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健彬、陈招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民财险自贡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垫付给伤者的款项1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5日,被告丁健彬在无证情况下驾驶被告陈招会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撞伤周洪英,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洪英将二被告及原告诉至法院,经判决被告丁健彬赔偿周洪英523233.85元,原告向周洪英赔偿120000元,同时明确原告承担垫付责任后,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致害人追偿。原告已将该120000元履行完毕,故向二被告追偿。被告丁健彬、陈招会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5日中午,被告丁健彬(准驾车型为D)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告陈招会名下)在行车途中,与横过公路的案外人周洪英相撞,造成周洪英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尔后,周洪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及原告对其损害进行赔偿。该案经本院(2015)富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人民财险自贡分公司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0元,尚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周洪英赔付110000元;丁健彬扣除其垫付的12500元,尚应赔偿周洪英523233.85元。同时,该《判决书》中载明:“被告陈招会虽系肇事车辆所有人,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不应对原告周洪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交强险条款的约定,被告人民财险自贡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周洪英的损害承担垫付责任。承担垫付责任后,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致害人追偿”。此次事故,原告人民财险自贡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通过汇款方式先后给付周洪英120000元。上述事实,有(2015)富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电子转账回单》、《快钱付款凭证》以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丁健彬在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肇事车辆将案外人周洪英致伤,依据交强险条款的约定,原告人民财险自贡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周洪英的损害承担垫付责任,垫付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本案中,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通过汇款转账形式,先后向周洪英支付120000元。据此,原告已经依照(2015)富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将垫付义务履行完毕,可以向侵权人被告丁健彬进行追偿。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垫付给周洪英的12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陈招会是否承担偿还义务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陈招会在交通事故中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2015)富民一初字第71号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侵权人即责任承担主体为被告丁健彬,其次原告并未提交证据对被告陈招会存在过错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丁健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垫付款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丁健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倩茹

审判员  何春燕

审判员  郑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