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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3696号

谢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胡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696号

原告:谢某

被告:胡某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周新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在遵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但不能提供被告胡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胡某的送达地址,因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谢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新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