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696号
原告:谢某
被告:胡某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周新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在遵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但不能提供被告胡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胡某的送达地址,因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谢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新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