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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执348号

钟水发、胡兴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水发,胡兴斌,李小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6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钟水发,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生,住江西省泰和县。被执行人胡兴斌,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第三人李小艳,女,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系胡兴斌配偶。本院在执行钟水发与胡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兴斌配偶李小艳有银行存款。因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胡兴斌与李小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小艳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李小艳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小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钟水发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6000元、诉讼费1150元及本案执行费1807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娟

审判员 刘 健

审判员 陈孝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匡敦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