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9522号
原告:高嫄,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
被告:北京聚祥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05。法定代表人贺磊,负责人。
原告高嫄与被告北京聚祥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高嫄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嫄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高嫄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庆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易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