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319号
原告:张某。
被告:马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魏晓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满欢欢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319号
原告:张某。
被告:马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魏晓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满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