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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9319号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319号

原告:张某。

被告:马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魏晓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满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