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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民初189号

樊嘉钰与商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嘉钰,商国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189号原告樊嘉钰,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国全,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嘉钰与被告商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嘉钰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嘉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嘉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