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189号原告樊嘉钰,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国全,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嘉钰与被告商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嘉钰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嘉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嘉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