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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185号

邓祥文申请蔺光耀其他案由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祥文,蔺光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185号申请执行人邓祥文,住所地榆树市余家镇长岗村9组被执行人蔺光耀,地址榆树市恩育乡宝山村*组。邓祥文与蔺光耀其他案由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蔺光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祥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蔺光耀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祥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蔺光耀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祥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苏雨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