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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1477-1号

关于李广永与崔秀伟离婚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147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广永,崔秀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1477-1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永。被执行人崔秀伟。关于李广永与崔秀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2015)围执字第14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崔秀伟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棋盘山支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秀伟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棋盘山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窦永海

审 判 员  朱立军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会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