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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6执23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与谢秉雄、许美珍、谢秉玉、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谢秉雄,许美珍,谢秉玉,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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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住所地:柘荣县。负责人张家罗,行长。被执行人谢秉雄,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许美珍,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谢秉玉,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法定代表人王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与谢秉雄、许美珍、谢秉玉、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秉雄、许美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29185.57元及利息1591.84元、罚息13915.39元(暂计至2016年4月13日,此后罚息按原合同约定计算);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谢秉玉对上述款项在35000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124元,财产保全费4744元,执行费10847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还款义务。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诉讼保全查封,但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26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旻

审判员 詹金华

审判员 陈欢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