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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字第100-2号

江西明月山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明月山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月山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汪和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枫林村。法定代表人张友华,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月山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全部抵押给银行且正被另案处置,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98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标的为698万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淡良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兵

代理

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