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30号申请人洪庆良。被申请人河北博宏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法定代表人孟博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洪庆良申请执行河北博宏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翟新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