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074号原告辛某,女,生于1989年11月04日,汉族。被告田某,男、生于1989年06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与被告田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辛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唐念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朱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