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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2074号

辛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辛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074号原告辛某,女,生于1989年11月04日,汉族。被告田某,男、生于1989年06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与被告田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辛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唐念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朱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