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财保84号申请人徐纪尊,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东营上泽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城东营报社大楼九楼。法定代表人肖静霞,董事长。被申请人肖静霞,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肖仿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窦文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人徐纪尊与被申请人东营上泽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肖静霞、肖仿平、窦文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纪尊于2016年8月9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纪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营上泽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肖静霞、肖仿平、窦文汇的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财产保全费3670元,申请人徐纪尊已向本院预交。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冻结、查封期间禁止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少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大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