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11执保203号

自贡市天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长彬、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自贡市天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长彬,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203号原告自贡市天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邹利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健全,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彬,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朱何枊,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天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长彬、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天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长彬、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天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张长彬、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二、对担保人陈菊华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1026005**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陈菊华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余红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