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180号
原告:叶邦伟,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金勇,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邦伟诉被告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邦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杜丽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