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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4180号

叶邦伟与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邦伟,金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180号

原告:叶邦伟,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金勇,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邦伟诉被告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邦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杜丽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