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字第8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亦仪。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负责人郑向东,该支行行长。申请执行人俞爱婵。被执行人雷玉枝。被执行人雷得金。被执行人雷进建。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以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雷玉枝所有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雷玉枝所有的房屋壹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应豪
审判员 俞彦科
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